【資訊】2017年上半年熱門知識產權案件大合集!(專利類一)發表時間:2020-08-13 08:28 社會對知識產權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大家也越來越注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自身的權益被侵犯時,我們能想到的是以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所以知識產權案件不斷增多,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讓人目不暇接。在此我們將分幾期,為您匯集2017年上半年最值得關注的熱門案件,一同回顧這6個月以來的訴訟風云。 專利類案例 一 永安公共自行車對于“顧泰來專利侵權案”公告 (附原文&判決書) 摘要:2017年6月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2017)蘇05民初271號):認為原告顧泰來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證據證明被訴的無樁共享單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有樁公共自行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使用了被訴專利,依據被告永安公司的證據可以認定前述被訴租賃運營管理系統均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故,判決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 顧泰來專利侵權案的過程及進展 1 2017年4月17日、4月18日,顧泰來先后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同一發明專利,以基本相同的事實、理由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公司、保薦機構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其專利權糾紛事宜的告知函。 2 2017年5月5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就顧泰來的訴訟進行聽證,公司得知,顧泰來在2017年4月17日起訴后的三天,即4月20日又要求變更訴訟請求,將侵權賠償額從10萬元減少到1萬元,并同時申請撤訴。在得知上述情況后,公司本著對法律嚴肅的、盡快查清事實的角度,堅決不同意其撤訴,并申請蘇州中院盡快審理。 3 5月11日上午,蘇州中院就顧泰來撤訴申請再次進行聽證,顧泰來代理律師表示撤訴是因為之前“不了解證據的舉證規則”,“起訴時候的證據不完善”,“缺乏系統性”,“需要繼續補充證據”,“是否在南京撤訴這要看后續的證據收集情況” 。公司表示了堅定的立場,認為“原告是以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作為工具行阻撓被告首次公開發行之實,因此堅決反對原告的撤訴請求”。 并且公司也在聽證結束后向法庭遞交了公司的被訴侵權系統中的自行車,以及證明公司自行車租賃系統不侵犯顧泰來專利權的其他公證證據。法庭也當場將上述證據送達給顧泰來的代理律師。 4 5月15日,蘇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2017)蘇05民初271號):“不準許原告顧泰來撤訴”,原因為“本案中永安公司辯稱經比對被控侵權行為不能成立,且已舉證表明相關起訴已對其實際運營造成重大影響而堅決不同意顧泰來撤訴,其態度和理由應予考量。專利侵權訴訟的目的不僅在于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維護專利權人權益,同時也承擔界定侵權行為,明晰行為邊界的定紛止爭之用。本案中盡管顧泰來提出需進一步搜集證據而撤訴,但其在南京中院仍依據相同的專利權、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訴訟請求進行訴訟,雙方涉案實體爭議仍然存在、訴訟影響未消。基于上述事由,本院認為有必要繼續審理此案,故針對顧泰來的撤訴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5 5月23日上午,蘇州中院就該案進行開庭。顧泰來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官宣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 2017年5月23日,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1民初937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理由是兩訴訟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且蘇州中院立案時間早于南京中院。 7 2017年6月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2017)蘇05民初271號):認為原告顧泰來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證據證明被訴的無樁共享單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有樁公共自行車租賃運營管理系統使用了被訴專利,依據被告永安公司的證據可以認定前述被訴租賃運營管理系統均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故,判決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顧泰來負擔。 附件一:判決書 1-1 判決書 1-2 判決書 1-3 附件二:蘇州中院訴訟資料 2-1 蘇州中院訴訟資料 2-2 附件三:南京中院訴訟資料 3-1 南京中院訴訟資料 3-2 |